不合格(不符合)和缺陷的关系 GB/T19000中的术语“缺陷”的含义与该术语在其他某些领域的含义是有差异的;其次,我们要能明确区分缺陷与不合格的概念。
产品是要使用的,为了产品能够正常使用,必须对产品的功能、性能等提出要求,以使产品能正常地用于预期的或规定的用途。当产品不能满足这种要求时,即为有“缺陷”。有缺陷的产品是不能正常使用的,但是有些复杂的产品所存在的缺陷不可能等到产品的所有缺陷被消除后才向社会提供这种产品。目前解决这一问题最有效的办法就是“召回”,即:产品缺陷一经发现,立刻向社会公布,同时无条件召回所有已流入社会的产品。原因很简单,这种产品不能正常使用。当然,在具体操作时,还要适当考虑这种缺陷可能给人们带来的危害程度。在许多国家的相关法律中,对产品缺陷给消费者带来损害的情况都有明确的规定,要求产品的生产者必须承担相应的产品责任,要根据消费者受损害的情况都有明确的规定,要求产品的生产者必须承担相应的产品责任,要根据消费者受损害的程度给予无条件赔偿,有时这种赔偿时惩罚性的,即明显超出消费者实际收到损害的程度。
按标准中的定义来理解,产品不合格就是产品“未满足要求,而要求是多方面的。“缺陷”是指“未满足与预期或规定用途有关的要求”。如果生产加工企业的现行有效的产品标准包括了所有已知的“与预期或规定用途有关的要求”,那么,如果出厂的产品满足产品标准要求,此时这种产品就应该认为是合格的,并且无缺陷。因为这种产品一定满足“与预期或规定用途有关的要求”。
但是,如果生产加工企业的现行有效的产品标准没有包括所有已知的“与预期或规定用途有关的要求”,那么,即使出厂的产品满足产品标准要求,此时这种产品只能认为是合格的,但是可能带来有缺陷。因为这种产品有可能“未满足与预期或规定用途有关的要求”。
因此,为防止带有缺陷的产品出厂,企业应确保将“与预期或规定用途有关的要求”。纳入到产品标准中来,使出厂的产品尽可能远离“缺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