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早在 1802 年英国就颁布了职业安全卫生规定。英国在 19 世纪 80 年代颁布保护劳动者工伤法律,其为了保证法律的实施,主要采取了政府向企业输出监管人员制度。到了 20 世纪 70 年代,又颁布了《劳动安全健康法》,其主要规范了用人单位与员工之间应有明确的劳动关系,并且必须保证员工的职业安全、健康、工作场所的环境的职责; 1992 年又颁布了《工作安全与健康管理条例》(MHSW92),具体的说明用人单位的职责范围,并制定出了更为详尽的细则建立风险评估体系来完善该条例;英国是现代快递业的“鼻祖”,其不仅对该行业制定了较为严格的法律制度,还对快递员的入职前的职业素质要求更为严格,对未上岗人员进行培训,并且有法律制度相对较完善。英国快递业领域更加注重员工的安全,所有的安全工作就是一切依法办事,各自按规矩运转,其安全得到保障归功于英国执法严明。
②1996 年德国联邦议会颁布新的《劳动保护法》,20 世纪 90 年代,又对建筑业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必须对所有的员工的职业安全进行保障,一旦发生事故,用人单位需要及时处理并查明原因,若是用人单位的职责,则需要单位负全部责任,但是如果是由于员工的违规操作,那么就要自己承担相应的责任。快递行业在德国发展非常快,其还特别为快递行业制定了专门的法律来规范该行业。
③1911 年美国有了第一个工伤赔偿法。在美国的快递业中,明确用人单位于员工之间劳动关系,如遇事故,可以进行赔偿,明确了用人单位的责任,员工可以享有相应的权力,同时也要履行义务。在此,保险业已经开始涉及职业安全健康领域;到 1970 年 以《职业安全及健康法》法律为蓝本,不断修改,直至 1991 年《建筑业职业安全健康标准》。美国在立法方面、对员工的安全重视程度、安全教育培训都相对比较完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