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的政策和立法无疑对保障快递员职业安全起着重要的作用。
汪思维(2015)认为,我国的立法对劳动者的权益保护不完善,仅适用于正式员工,对这些虽然有实质劳动却无确定的劳动关系的人员来说并没有起到作用,这就需要我国构建完善的保障体系将这部分人员逐步覆盖,从而使自身的合法权益得到应该的保障。其中,快递员的职业性质决定着其是较不稳定且需要一直行走在路上,然而并没有一个统一的行业法规去规范该行业,最终导致行业内部管理杂乱无章。所以,政府应该制定法律统一规范行业。
此外,邓峰(2015)在研究农民工的职业安全保障问题时认为政府监管不到位是使农民工得不到安全保障最关键的因素。认为由于政府部门只追求经济的快速发展,而将安全问题置于边缘,忽视职业安全问题,对企业采取不管、不作为,从而不能真正落实职业安全卫生方面监管。对这些有监管权力的部门没有进行定期的检查、督促,并且没有出台相应的保障农民工职业安全法律规范,对那些严重危害农民工职业安全的不法企业惩处力度欠缺。因此提出研究假设:政策的制定对快递员职业安全行为有影响;政策宣传力度对快递员职业安全行为有显著影响;政府监管力度对快递员职业安全行为有显著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