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对公众服务要求的评审 地方政府应在承诺提供某项服务之前,确保理解并能够满足公众的要求。 如果公众的服务要求和(或)法律法规的要求未得到明确规定,地方政府应将这些要求转化为所提供服务的可测量和验证的特性。 无论公众是否提出书面要求,地方政府应保证在接受这些要求之前理解这些要求。在垃圾收集、公共照明或道路建设等方面的服务即属于此类情况。虽然公众未提出具体的服务要求,但地方政府应预见到这方面的要求。对这种要求的修订应形成文件。 注1:在无书面要求的情况下,政府工作人员应确认公众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注2:服务要求评审示例如下: a) 小学的招生建议。地方政府不应允许小学接收超出其资源(教师和其他设施)所能承受的小学生数量。在此情况下,评审可分两个阶段来进行:首先是通过对人口数据的预测,来做好资源的规划。其次,通过建立一种机制来确保,一旦达到了最大数量,就不再接收新的学生。 b) 日接待顾客的最大数量。例如,办理建筑施工许可证、特殊文件的处理、艺术或体育活动门票的销售等。评审后的更改需考虑到过程策划和资源提供。 c) 举办某项活动的最低参与人数。可以提前进行登记,一旦登记完成后,他们的数量便得到确认。评审后的更改,主要是确定参与某项活动的人是否达到了最低数量,这项活动是否可按计划进行。 由于某些原因,对所提供的服务,总有可能要进行修改。例如:由于各种法律法规的修订、对投诉评价结果的分析、公众的意见或满意程度等。鉴于这种情况,服务的变更以及因此导致对公众所做出的承诺的变更,应以受控的方式进行。地方政府在初次提供服务时应采用相同的概念和标准,以确保其人员正确识别和充分理解这些初次提供服务的新要求,并使其满足。根据对这些要求更改的范围和影响的预测,对这些要求的早期应用常以简化的方式进行。 【专题】地方政府如何实施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