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煤气系统
1)喷吹煤粉规定,喷吹无烟煤时,煤粉制备系统、喷吹系统及制粉间、喷吹间内的设备、容器、管道和厂房,均应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喷吹烟煤(混合煤)时,氧气含量、温度、储存时间、水雾式灭火还应符合有关规定。
2)煤粉仓、储煤罐、喷吹罐、仓式泵等设备的泄爆孔,泄爆孔的朝向应不致危害人员及设备。
3)烟煤及混合煤喷吹系统,烟煤制粉系统应采用惰化气体作干燥介质,应设氧含量和一氧化碳浓度在线监测装置,并实现超限报警和自动惰化。用于喷吹的氧气管道阀门及测氧仪器仪表,应灵敏可靠,并制定专门的氧煤喷吹安全措施。氧煤枪供氧系统应具有自动转换或充氮保护功能。
4)连接富氧鼓风处,应有逆止阀和快速自动切断阀;吹氧系统及吹氧量应能远距离控制;对氧气管道进行动火作业,应事先制定动火方案,办理动火手续,并经审批后,严格按方案实施。
5)煤气区域的值班室、操作室等人员较集中的地方,应设置固定式一氧化碳监测报警装置;进入煤气区域作业的人员,应配备便携式一氧化碳报警仪。氧化碳报警装置应定期校核。
6)高炉煤气净化设备应布置在宽敞的地区,保证设备间有良好的通风。各单体设备(洗涤塔、除尘器等)间的净距不应少于2m,设备与建筑物间净距不应少于3m。
7)气力输送系统中的储气包、吹灰机或罐车,均应设有安全阀、减压阀和压力表,其设计、制造和使用应符合国家现行压力容器的有关规定。
8)使用表压超过0.1MPa的油、水、煤气、蒸汽、空气和其他气体的设备和管道系统,应安装压力表、安全阀等安全装置,并标明各种阀门处于开或闭的状态;各类能源介质管道阀门的末端应挂牌标明介质名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