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设备与相关设施
1)电炉最大出钢量应不超过平均出钢量的120%。
2)设在密闭室内的氮、氩炉底搅拌阀站,应加强维护,发现泄漏及时处理;并应配备排风设施,人员进入前应排风,确认安全后方可入内,维修设备时应始终开启门窗与排风设施。
3)电炉热喷补机的发送罐,其设计、制造、验收与使用,应符合压力容器规范的规定。
(十二)生产操作
1)电炉开炉前应认真检查,确保各机械设备及联锁装置处于正常的待机状态,各种介质处于设计要求的参数范围,各水冷元件供排水无异常现象,供电系统与电控正常,工作平台整洁有序无杂物。
2)电炉通电冶炼或出钢期间,人员应处于安全位置,不应登上炉顶维护平台,不应在炉下区域通行。
3)维修炉底出钢口的作业人员与电炉主控室人员之间,应建立联系与确认制度。
(十三)钢包准备
1)钢包浇注后,应进行检查,发现异常,应及时处理或按规定报修、报废。
2)新砌或维修后的钢包,应经烘烤干燥方可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