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电气设备
1)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底座、传动装置、金属电线管、配电盘以及配电装置的金属构件、遮拦和电缆线的金属外包皮等,均应采用保护接地或接零。接零系统应有重复接地,对电气设备安全要求较高的场所,应在零线或设备接零处采用网络埋设的重复接地。
2)低压电气设备非带电的金属外壳和电动工具的接地电阻不应大于4D。
3)主要通道及主要出入口、通道楼梯、操作室、计算机室、加热炉及热处理计器室窥视孔、汽化冷却及锅炉设施、高频室、酸碱洗槽、主电室、配电室、液压站、稀油站、油库、泵房、氢气站、氮气站、乙炔站、电缆隧道、煤气站应设置应急照明。
4)有爆炸和火灾危险的场所应按其危险等级选用相应的照明器材;有酸碱腐蚀的场所,应选用耐酸碱的照明器材;潮湿地区,应采用防水性照明器材;含有大量烟尘但不属于爆炸和火灾危险的场所,应选用防尘型照明器材。
5)在全部停电或部分停电的电气设备上作业,拉闸断电采取开关箱加锁等措施,验电、放电,各相短路接地,悬挂“禁止合闸,有人工作”的标示牌和装设遮拦,实行“挂牌上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