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坑支护
1)应经项目分管负责人组织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作业。
2)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施工方案,应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
3)开挖深度超过3m(含3m)或虽未超过3m但地质条件和周边环境复杂的基坑(槽)支护、降水工程,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
4)开挖深度超过3m(含3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工程,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
5)超过2m深的基坑四周要有两道栏杆的护栏,作业人员上下基坑应搭设1:3的专用通道。
6)止水帷幕未渗漏水,做好地下水排水及监测。
7)积土、料具堆放距槽边距离不应小于设计规定。
8)机械开挖土方及回填,应确定作业人员进入机械作业范围内进行清理或找坡作业的安全措施。
9)坑槽开挖设置的安全边坡要符合施工设计方案,积土、机具设备、临时设施等与槽边距离要大于设计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