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需要使用行灯照明的场所,行灯电压一般不应超过36V,在潮湿的地点和金属容器内,不应超过12V。不应带电作业,特殊情况下不能停电作业时,应按有关带电作业的安全规定执行。
20)为从业人员配备与工作岗位相适应的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六)工业卫生
1)所有产尘设备和尘源点应严格密闭,并设除尘系统。作业场所粉尘和有害物质的浓度应符合规定。除尘设施的开停应与工艺设备联锁;收集的粉尘应采用密闭运输方式,避免二次扬尘。
2)对散发有害物质的设备应严加密闭。生产球团产生的有害气体,应良好密闭,集中处理。
3)消除噪声危害。达不到噪声标准的作业场所,作业人员应佩戴防护用具。
4)使用放射性装置的部位或处所,周围应划定禁区,并设置放射性危险标志。使用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应建立和健全放射性同位素保管、领用和消耗登记等制度。放射性同位素应存放在专用的安全储藏处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