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所有经营点均不得设立仓库。
8)在醒目或明显地方张贴安全防范标识。
9)经营单位应当制订应急救援预案。
10)具备对外报警、联络的通讯条件,并保证畅通。
11)店面内不得设有生活设施;不准动用明火;不准使用可能产生明火的设备设施;除用于照明的固定防爆灯具、用于取暖的空调外,不准设置其他电器。
12)经营场所应当设置一名以上的安全监督管理(专)兼职人员。
13)经营场所周围100m范围内,没有加油站以及其他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经营、储存设施;50m范围内没有学校、幼儿园、体育馆(场)、医院、机关等人员聚集场所。
14)零售经营单位周边50m范围内没有其他烟花爆竹零售点。
15)零售场所应大于10m2。
16)不得超量储存产品。储存数量严格执行当地有关部门的规定。
17)零售点应有消防设施及标志。
18)不得销售非法产品(检查进货清单,核对品种)。
19)不得销售贴有监封条的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