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应按职业危害因素类别分别建立作业员工花名册。
2)职业健康检查应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从事职业健康检查的医疗卫生机构实施。
3)企业应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员工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
4)企业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员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
5)企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员工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
6)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
7)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
8)应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进行离岗职业健康检查。
9) 对未进行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的员工,不得解除或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10)当发生分立、合并、解散、破产等情形时,应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员工进行健康检查,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安置职业病病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