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5.2合规性评价
4.5.2.1为了履行遵守法律法规要求的承诺,组织应建立、实施并保持一个或多个程序,以定期评价对适用法律法规的遵守情况。组织应保存对上述定期评价结果的记录。
4.5.2.2 组织应评价对其他要求的遵守情况。这可以和4.5.2.1中所要求的评价一起进行,也可以另外制定程序,分别进行评价。
组织应保存上述定期评价结果的记录。
合规性评价是指对适用法规标准要求以及其他要求在组织内的遵守和执行情况的定期评价。4.5.1“监视和测量”的定量监测结果也是评价的依据之一。
对于适用法规和标准遵守情况的评价,可由其遵守或执行部门对照事先发给他们的“法规标准适用条款评定表”提供遵守过程或执行结果的证据,再由其他人员(一般是环境管理小组人员或环境管理者代表指定的人员)对这些证据进行确认,当全部适用法规标准的遵守(或执行)情况评价完毕后,评价者应提交书面报告给管理者代表,作为管理评审的输入之一。
组织对其他要求遵守情况的评价可参照适用法规标准遵守情况的评价方式予以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