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6.1.1 维修性定量要求的范围
维修性定量要求应反映系统战备完好性、任务成功性、保障费用和维修人力等目标或约束,体现在 保养、预防性维修、修复性维修和战场抢修等诸方面。不同维修级别,维修性定量要求应不同,不指明 维修级别时应是基层级的定量要求。
4.6.1.2 维修性参数
维修性参数可分为以下三类:
a) 维修时间参数,如平均修复时间(MTTR)、系统平均恢复时间(MTTRS)、平均预防性维修时间(MPMT)等;
b) 维修工时参数,如维修工时率(MR);
c) 测试诊断类参数,如故障检测率(FDR)、故障隔离率(FIR)、虚警率(FAR)、故障检测隔离时间(FIT)等。
4.6.1.3 确定维修性定量要求的原则
确定维修性定量要求的主要原则有:
a) 在确定维修性要求时,应全面考虑使用要求、费用、进度、技术水平及相似产品的维修性水平 等因素;
b) 在选择维修性参数时,应全面考虑装备的任务使命、类型特点、复杂程度及参数是否便于度量 及验证等因素,参数之间应相互协调;
c) 维修性参数要求应由系统战备完好性、任务成功性、维修人力和保障资源等要求导出,在反映 维修性目标的前提下,选取最少的维修性参数,按GJB 3872和GJB 1909的规定,协调权衡 确定维修性、可靠性、保障系统及其资源等要求;
d) 订购方可以单独提出关键分系统和设备的维修性要求,对于订购方没有明确规定的较低层次产 品的维修性要求,由承制方通过维修性分配的方法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