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0次会议于2011年4月22日通过,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由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4年8月31日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是法律范畴。
施工中发生事故时,建筑企业应当采取紧急措施减少人员伤亡和事故损失,做到“四不放过”事故原因末查清不放过,职工和事故责任人受不到教育不放过,事故隐患不整改不放过,事故责任人不处理不放过。
在行政法规层面上: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规体系中主要的行政法规。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颁发和管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制定的国家法规,目的是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由国务院于2003年11月24日发布,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
全面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
关于施工单位安全责任,计六条:
1.施工单位在申请领取资格证书时,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
员,技术准备和安全生产等条件;
2.施工单位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
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对所承担的建设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捡查,施工单位主
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项目负责人对建设工程项目
的安全施工负责;
3.为了从资金上保证安全生产,规定施工单位对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作业环
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并不得挪作他用;
4.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并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
责任;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5.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
对一些特殊的工程还需要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建设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负责
项目管理的技术人员应当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
员作出详细说明,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6.施工单位应当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向作业人员提供合格的安全防护
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施
工现场的办公区,生活区与作业区分开设置,职工的膳食、饮水、休息场所等
应当符合卫生标准。不得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三年,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经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同意,不再审查,有效期可延期三年。
工程建设标准,根据标准化法的规定,标准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
按标准化法的规定,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性质可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是强制性行业标准。
《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JGJ/T77-2010)是推荐性行业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