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守国家及行业的法律、法规和其它要求,是用人单位通过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认证的基本条件之一。本文以金属罐、储藏容器制造业为例,审核员在现场审核“4.5.1 绩效测量和监测”条款时应获取以下方面的客观证据。
1地方政府或主管部门出具的监测评价资料
(1)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条 (三)的规定,《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定点生产管理办法》第五条等规定:若生产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查 “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定点生产企业证书”。
(2)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五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条,《消防法》第十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等规定,查:①射线探伤工作间的 “射线装置安全许可证”;②喷涂工作间的避雷装置、静电接地装置、通风报警及防火装置等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批及安装验收报告;③金属结构、焊接车间的“通风设施”、除锈处理车间“通风、除锈设施”的验收资料;④地下油库的“消防设计方案及验收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