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用人单位日常监测评价资料
(1)依据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四条,查:①安全生产检查记录,隐患整改记录;②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记录。
(2)依据 《消防法》第十四条㈣、㈤、㈥,《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五、二十六、二十九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六条,查:①防火检查记录;②消防设施定置定位,消防器材检查记录;③安全疏散通道、标志检查记录;④易燃、易爆品仓库的安全检查记录。
(3)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第四十三条,向地方劳动部门报告的职业病可疑者及职业病患者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