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3器材的复验
5.3.1器材进厂(所)后,应分类暂放在待验库(区)。待验库(区)应有明显标志。
5.3.2承制单位应制订器材复验规范,包括以下内容:
a.复验项;
b.验收标准;
c.检验、试验方法;
d.检验颗次;
e.其它。
5.3.3承制单位应按器材复验规范要求进行器材的常规复验、理化复验、功能特性复验和其它复验。
5.3.3.1常规复验包括下列内容
a.器材包装完好,器材外观质量符合要求;
b.器材的质量证明文件上填写的项目及签章齐全;
c.器材的牌号(或型号)、规格(或等级)批号(或炉号、品号、件号)的标志应与质量证明文件相符合;
d.器材及其配套件数量与装箱单相符合;
e.器材符合有效期规定;
f.其它。
5.3.3.2理化复验、功能特性复验和其它复验按照器材复验规范规定的项目进行。
5.3.4承制单位器材复验的检验、试验方法与验收要求应符合国家的有关标准和合同的规定,并与器材供应单位保持一致。
5.3.5经复验合格的器材,必须有检验员签发的合格凭证方能办理入库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