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对健康监护与健康管理及其相关内容进行审核
1)对健康监护及其相关内容进行审核。《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第十九条明确指出,用人单位必须设置、具备或者委派、指定专业的职业卫生管理组织或者机构,同时配置全职或者兼职的合格的职业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对本单位的职业病预防控制管理工作全面负责。同时,《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中第二条明确指出,各个单位以及各个企业必须对职工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以及突发应急期间进行职业健康检查。此外,第三条明确指出,各个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并不断完善健全的职业健康监护制度,从而有效保障职业健康监护工作的具体落实。第四条明确指出,各个用人单位必须定期组织特殊工种的职工,如从事接触类职业病危害较大的作业者进行全面的职业健康检查。第十七条明确指出,各个用人单位必须对所有员工建立完善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其中,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必须包含职工既往病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工作史等详细的健康资料。总的来说,《职业健康检查项目及周期》中的各项规定是职业健康检查进行的理论依据。
2)对健康管理、组织条例、制度协议、法律法规等文件及其相关内容进行审核。健康安全环保管理体系中的基本要素主要包括健康管理相关内容,即各个组织机构构成以及各个单位负责人;各个地区传染病、流行病以及地方病等自然灾害的相关资料;对健康风险的分类统计以及对各项危害要素的标准化控制流程;从事高危行业的各个单位必须同当地医院签订相关制度协议;收集并学习贯彻与职业健康有关的法律法规,如职业病防治法、食品安全法等。对健康安全环保管理体系审核中健康因素进行审核,必须从上述几方面分别对其进行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