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3.6凡从合格器材供应单位名单之外的供应单位采购的器材,必须加严复验,如采用增加复验项日、检验频次等。
5.3.7凡经派驻器材供应单位质量验收代表验收的器材,进厂(所)后仍需进行复验。
5.3.8承制单位应对随器材进厂(所)的质量证明文件和试验报告以及复验记录、报告单等原始凭证按规定制度及时整理,定期归档,做到器材质量具有可迫溯性。
5.4器材的保管
5.4.1存放器材的仓库(或场地)环境条件必须满足器材和产品技术文件的要求,如温度、湿度、防火、防震、防腐、防锈、防尘、防晒、防爆、防磁波、防静电、防辐射及通风等,保证器材保管安全、可靠,确保器材质量。
5.4.2器材应按性质、牌号(或型号)、规格(或等级)批号(或炉号、品号、件号)分类保管,易燃、易爆和剧毒物品均应严格按其属性分库隔离保管。
5.4.3器材保管人员对入库的器材应及时建帐、立卡,帐卡上的内容一般应包括:器材名称、牌号(或型号)规格(或等级)、批号(或炉号、品号、件号)数量、价格、入库日期、产地、生产厂家、有效期限(或贮存期限、保证期限)以及关键器材、重要器材标记等,卡片应置于统一醒目的位置。
器材保管要做到账、物、卡相符。
5.4.4器材保管人员应对需要油封、用保护性气体(如氮气)等保护处理的器材定期检查,并按规定及时进行处理。
5.4.5对易老化和有有效期(或贮存期、保证期)要求的器材,应严加控制,防止老化和超期;对技术文件规定超期后允许重新复验的器材,应重新复验,复验合格者按器材超差回用制度办理超期使用手续;对失效或超期报废的器材,应及时剔除、隔离。
5.4.6发放器材应有完备的领发手续,遵循“先进先发”和按批号(或炉号、品号、件号)发放的原则进行,严防发生混料、混批事故。
5.4.7出库的器材必须具有合格标记或质量证明文件,关键器材、重要器材的发放,检验员应在现场核准。
5.4.8器材的发放应实行按定额核算,限额发放的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