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一般要求
4.1设计评审是在研制过程决策的关键时刻,全面、系统地检查设计输出是否满足设计输入的要求,发现设计中存在的缺陷和薄弱环节,提出改进措施建议,加速设计成熟,降低决策风险。设计评审能影响设计决策,但不代替设计决策,不改变规定的技术责任制。
4.2承担军工产品研制的组织应根据武器系统研制总要求、协议书、研制任务书和(或)合同要求,严格按产品研制程序所划分的研制阶段及产品的功能级别和管理级别实行分级、分阶段的设计评审。需要时,进行可靠性、维修性、安全性、保障性以及元器件选用和软件等专题设计评审。
4.3设计评审的结论是产品研制管理决策的重要依据。产品研制未按研制计划规定进行设计评审或评审未通过,不允许转入下阶段工作。
4.4设计评审由承担军工产品研制的组织实施,该组织的质量管理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负责监督。设计评审的参加者应包括与所评审的产品设计阶段有关的职能部门的代表,非直接参与设计工作的同行专家。合同要求时,应邀请顾客或其代表参加。
4.5设计评审作为产品研制程序中的组成部分,应纳入研制计划,从时间、经费、工作条件等方面予以保证。
4.6设计评审应有完整的记录,评审结论应形成文件。设计评审的有关文件及评审结论应及时归档。
4.7设计评审中应充分发扬技术民主,保护不同意见。评审中确认的问题及改进措施建议,应作为待办事项,制定改进计划,由产品研制组织的有关职能部门负责组织分析处理,实行跟踪管理:对没有采取措施的问题,应进行分析、论证,在下一阶段评审时用书面文件说明。合同要求时,应将设计评审结论和跟踪的结果向顾客或其代表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