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4费用-效能分析应在决策之前完成,以便为决策提供依据,也可以在方案实施过程中进行,以评价该方案所导致的费用效能,应特别强调在寿命周期早期阶段进行此项工作,以有久地保证装备效能和控制寿命周期费用。
4.2.5经订购方的装备主管部门认可后,下述情况可不进行费用-效能分析:
a。进行这种分析的收益明显地不能抵消为进行分析而付出的代价
b。有关文件规定采用其他的分析方法(如寿命周期费用评价、费用-效益分析等)以代替费用-效能分析;
4.3分析的层次和详细程度
费用-效能分析方法,可应用于装备系统各个功能层次的各类需决策的问题这些层次有系统、分系统、设备、部件等。
分析的详细程度取决于:装备主管部门的要求;进行分析所具备的条件,如数据、模型等装备所处的寿命周期阶段;等等。
4.4实施分析的单位
可以由以下三类单位进行费用-效能分析:
a.订购方的装备主管部门或下属的科研机构;
b.承担装备论证、研制、生产、使用、维修、改装、退役等业务的单位;
c.订购方的装备主管部门委托的其他单位。
应根据管理职责和所具备的分析能力等来选择和确定分析单位。
订购方、承制方和承担费用-效能分析的单位应密切合作,相互提供必要的资料,数据和有关文件,以利费用-效能分析的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