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3外包过程的质量控制
5.3.1试制单位应对试制中的外包过程进行识别和认定。通过考察评价,选择生产能力能满足产品要求、有生产资质、质量信誉好的供方,作为实施外包过程的单位。
5.3.2外包合同中应含有质量控制的条款。质量控制的条款通常应包括:质量控制措施要求、执行标准要求、工艺质量控制要求、产品验收标准和方法、接口关系要求和文件资料要求等。合同中的质量保证要求应按GB2102的规定。
5.3.3试制单位应视产品特点和控制程度,依据试制过程策划和产品质量保证大纲的要求,对外包过程实施监督检查,并参与和实施对外包产品最终的验收、评审。
5.4软件的质量控制
5.4.1软件的质量保证
试制过程中的生产用软件和软件产品制作的质量保证应按GB437和GJB439的规定。
5.4.2试制过程中生产用软件的质量控制
5.4.2.1试制过程中使用的生产软件,如数控加工的软件以及试制产品在调试、试验过程中使用的产品配套用软件,应是从软件产品库或受控库中取出的有效版本软件。
5.4.2.2试制过程中使用的生产软件,在用于试制前,应通过对样件进行试加工或模拟试加工的验证和首件的确认,并限行批准手续。
5.4.2.3试制过程中使用的生产软件,其更改应填写软件修改报告单,修改之前需经审批。
5.4.2.4试制过程在网络环境下使用的生产软件,应始终处于有效版本查杀病毒状件的监控之中。
5.4.3软件产品制作过程的质量控制
5.4.3.1软件产品的开发应按GJB437和GJB439的规定。
54.3.2用于软盘、光盘、芯片等介质软件产品制作用的母盘应是通过合法审批手续,从产品库中取出的与软件文挡技术状态一致的有效版本。
5.4.3.3用于制作的设备应是经过检定合格并在检定合格有效期内的专用设备。
5.4.3.4用于制作的介质应为经入厂,所验收后的合格品。
5.4.3.5制作人员应是经过专业培训的专职人员。
5.4.3.6应编制软件产品生产操作规程,质检部门应对软件产品制作过程实施监制,必要时通知顾客代表参加监制。
5.4.3.7经制作形成的软件产品应进行标识,标识的内容应包括:编制单位(或部门)、软件产品的代号、编号、版本号及生产日期等。
5.4.3.8应实施对软件产品的检验和确认,未经检验和确认合格的软件产品不应交付,对软件产品的检验和确认通常可通过对介质软件产品和软件配置项技术状态及标识的检查、软件的运行显示,将软件产品与母盘进行比对以及模拟运行等手段来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