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3技术资料管理
5.13.1试制过程使用的设计文件,应按照规定进行校对、审核、批准审签,工艺和质量会签、标准化审查,试制过程使用的工艺文件,应按照规定进行校对、审核,批准审签和标准化审查。
5.13.2应制定技术文件和记录的标记、收集,编目、发放、归档、贮存、保管、收回和处理以及技术文件更改修订的程序,并贯彻实施。
5.13.3应建立完整的技术质量档案,对试制中的设计文件、工艺技术资料和各种技术论证、分析、计算、评审、试验报告以及协调和更改记录,均应及时整理,按工程项目分类、归档。
5.14检验、计量和试验设备的质量控制
5.14.1检验,计量和试验设备在试制过程中应做到
a)检验、计量和试验设备应保证量值统、准确、可靠,按照规定的检定程序和周期进行检定,检定合格的应做出“合格”标记,超过检定周期的或检定不合格的应做出“限用”或“禁用”标记。
b)当发现检验,计量和试验设备失控或失准时,应当分析由此造成的影响范围,并对已检验和试验产品结果的有效性进行评定和追潮,做好记录。
c)检验、计量和试验设备应在规定环境条件下使用,应保证在微运、维护和贮存期,其准确度和适用性完好。
d)试制过程使用的检验,计量和试验设备,包括借用或使用单位提供的,都应按要求进行严格的检定和维护,保证计量标准统一和测量能力满足要求。
5.14.2试制单位对试制生产和检验共用的工艺装备和测试没备在用作拾验前,应加以校准并作好记录。
5.14.3用于监视和测量的计算机软件,应在初次使用前进行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