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7纠正措施实施
5.17.1产品在试制过程中发生造成性能指标下降或重大经济损失或批次性和重复性的质量问题,应按要求采取纠正措施。
5.17.2属于技术原因发生的质量问题,应按“定位准确、机理清楚、问题复现,措施有效、举一反三”的原则,采取纠正措施。
5.17.3属于管理原因发生的质量问题,应按“过程清楚,责任明确、措施落实,严肃处理、完善规章的原则,采取纠正措施。
5.17.4责任单位对纠正措施应验证实施后的效果,并将有效的措施纳入有关文件。
5.17.5必要时应对纠正措施的实施进行评审。
5.18产品质量评审
5.18.1试制过程的产品质量评审应按GJB907的规定。
5.18.2试制产品应按试制过程质量策划的要求进行产品质量评审。
5.19产品防护
5.19.1根据产品特性,设计文件,技术协议或合同要求,按GB144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产品防护控制程序。
5.19.2对产品实施的防护措施一般包括包装,标识,搬运,贮存和保护。
5.20产品交付
5.20.1产品交付前,试制单位检验机构,厂(所)长或其投权人应确认产品质量符合要求,检验、试验结果符合技术文件和验收标准。
5.20.2产品交付时应做到
a)已按试制过程质量策划的要求,通过了产品质量评审。
b)有按规定签署的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和有关检验和试验结果的记录。
c)试制产品必需的技术资料齐全。
d)附件、备件,专用工具及设备等应符合合同要求。
e)产品包装,标识和铅封应符合技术文件和合同要求。
f)核收部门验收后应履行交接手续并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