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2.1 系统合格性测试的独立性
负责系统合格性测试的人员不应是从事该系统中软件的设计或实现的人员,但不排除这些人员对系统合格性测试作贡献,例如,提供一些依赖于系统内部实现知识的测试用例。
5.12.2 在目标计算机系统上进行测试
开发方的系统合格性测试应在目标计算机系统上或在经需方批准的替代系统上进行。
5.12.3 系统合格性测试的准备
开发方应按照系统合格性测试策划结果,参与编写并记录测试准备、测试用例和测试规程,参与确定并记录测试用例与系统需求之间的可追踪性。对于软件系统,其结果应包括 GJB 438B-2009 中软件 测试说明(STD)规定的全部适用项。开发方应参与为执行测试用例所需测试数据的准备,并事先将系统合格性测试的时间和地点通知需方。
5.12.4 系统合格性测试的预演
若要由需方见证系统合格性测试,开发方应参与系统测试用例和规程的预演,以确保它们完备与准确,并确保系统已为见证测试做好准备。开发方应将这项活动中与软件有关的结果记录在相应的软件开发文件(SDF)中,并应参与对系统测试用例与规程作相应的更新。
5.12.5 系统合格性测试的执行
开发方应参与系统合格性测试。这种参与应按照系统测试的计划、用例和规程进行。
5.12.6 修改和回归测试
开发方应根据系统合格性测试的结果对软件进行必要的修改,并事先通知需方将进行的回归测试,开发方应参与全部必要的回归测试,根据需要修改软件开发文件(SDF)和其他软件产品。
5.12.7 分析并记录系统合格性测试的结果
开发方应参与系统合格性测试结果的分析和记录。对于软件系统,其内容应包括GJB 438B-2009 中软件测试报告(STR)规定的全部适用项。
注 1:执行系统合格性测试的目的是为了向需方表明系统需求已经得到满足。这种测试覆盖系统/子系统规格说明 (SSS)和相关联的接口需求规格说明(IRS)中的系统需求。
注 2:关于系统测试的进一步要求,参见 GJB/Z 141-2004 中第 8 章和第 9 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