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5.1 系统级设计决策
开发方应参与定义和记录系统级设计决策(即关于系统的行为设计和其他影响系统部件选择与设计的决策),其结果应包括 GJB 438B-2009 中系统/子系统设计说明(SSDD)内有关系统级设计部分中全部适用项。有关接口设计可以包含在 SSDD 中,也可以包含在接口设计说明(IDD)中;有关数据库的设计可以包含在 SSDD 中,也可以包含在数据库设计说明(DBDD)中。
注:设计决策一般由开发方自行处理,除非已通过合同正式转换成了需求。开发方负责全部需求的实现,并通过合格性测试(见 5.10,5.12)来证明该工作已完成。设计决策作为开发方所要实现的内部“需求”,适用时也可要求分承制方执行,通过开发方内部测试来确认,但不必向需方证明其完成。
5.5.2 系统体系结构设计
开发方应参与定义和记录系统的体系结构设计(标识系统部件,包括硬件、软件、人工操作项及其接口,以及它们之间的执行的方案)以及系统部件与系统需求之间的可追踪性。其结果应包括 GJB 438B -2009 中系统/子系统设计说明(SSDD)内有关体系结构设计和可追踪性方面全部适用项。一般情况下,其结果还应包括 GJB 438B-2009 中软件研制任务书(SDTD)规定的全部适用项。有关接口设计可以包含在 SSDD 中,也可以包含在接口设计说明(IDD)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