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急预案
一、概念
应急预案,也称为应急处理预案、应急处置预案、应急救援预案等,是针对可能的重大事故或灾害,为保证迅速、有序、有效地开展应急救援行动,尽可能地降低事故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环境破坏,在事故后果和应急能力分析的基础上,预先制定的有关计划或方案,包括在应急准备、应急行动和现场恢复等方面所做的具体安排。
2005年4月,国务院作出《关于实施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决定》,相继发布了《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以及25个专项应急预案和81个部门应急预案。其中安全生产方面发布了1个专项应急预案和7个部门应急预案,分别是:《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矿山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应急预案》、《陆上石油天然气储运事故灾难应急预案》、《陆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事故灾难应急预案》、《海洋石油天然气开采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冶金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和《尾矿库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一个完善的应急预案,应满足以下几点要求:
(1)应急预案要有针对性。
具体包括:
1)针对重大危险源;
2)针对可能发生的各
类事故;
3)针对关键的岗位和地点;
4)针对薄弱环节;
5)针对重要工程
(2)应急预案要有科学性。
(3)应急预案要有可操作性。
(4)应急预案要有完整性。
具体包括:1)功能(职能)完整;
2)应急过程完整
3)适用范围完整
(5)应急预案要合法合规。
(6)应急预案要有可读性。
具体包括:
1)易于查询;
2)语言简洁,通俗易懂
3)层次及结构清晰。
(7)应急预案要相互衔接。
二、
预案编制的法律法规依据
近年来,事故突发,使得应急法制建设迫在眉睫。首先应急法制建设是政府应急管理的行为依据。迁移、征用物资、隔离等强制性手段必须有合法性基础。在紧急状态下,权力更容易被滥用,公民的权利更容易受到侵犯,应急法制发挥限制和保障作用。
1998年10月5日我国签署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规定了三个原则
(1)比例原则:对人权的克减是有限度的,紧急状态下必需的。
(2)非克减原则:生命权,酷刑和奴役豁免权,刑事追诉豁免权。
(3)非歧视原则:种族、性别等不能成为克减人权的理由。
2007年8月30日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该法案保障紧急行政权、维护公共秩序,又保障公民的基本人权、维护公众自由。同时,又出台了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24号),国家安监总局《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17号令,《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AQT90022006),《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评审指南(试行)》安监总厅应急[200973号,《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演练指南》(AQT9007-2011)。
三、在安全生产法明确规定了从业人员权利和义务。
权利包括:
(1)知情权:有权了解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应急措施
(2)建议权: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
(3)批检控权:有权对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
(4)拒绝权: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5)紧急避险权: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危时,有权停止作业或撤离作业场所。
(6)伤亡求偿权: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时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和获得赔偿的
(7)获劳动防护用品的权利:遵守安全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正确佩戴和使用芳哚权利。
(8)受教育权:掌握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和职业技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