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性定性要求除了包括针对装备系统的原则性要求外还包括一系列不同层次、不同方面与保障有关的定性要求,大致可分为三类:
第一类是与装备保障性设计有关的定性要求,主要是指可靠性、维修性、运输性等定性设计要求和便于战场抢修的设计要求,如发动机的设计要便于安装和拆卸;采用模块化系列化的设计要求;有关防差错设计、热设计、降额设计的定性要求等。在装备研制中可以通过编制设计准则或核对表等,使这些定性要求纳入设计。与装备保障性设计有关的定性要求还应包括保障装备充填加挂所需的非量化的设计要求,如对燃油、润滑油类型的要求等。
第二类是有关保障系统及其资源的定性要求,这些定性要求反映了在规划保障时要考虑、要遵循的各种原则和约束条件。如对维修方案的各种考虑,包括维修级别及各级别维修任务的划分等就是对保障系统的定性要求。保障资源的定性要求主要是规划资源的原则和约束条件,这些原则取决于装备的使用与维修需求、经费进度等。如保障设备的定性要求可包括:应尽量减少保障设备的品种和数量、尽量采用通用的标准化的保障设备、尽量采用现有的保障设备、采用综合测试设备等方面的具体要求。有时定性要求与约束条件没有明确的界限,比如维修人力和人员的约束条件就是人力和人员的定性要求。
第三类是特殊保障要求,主要是指装备执行特殊任务或在特殊环境下执行任务时对装备保障的特殊要求,如坦克在沙漠和沼泽地区或在潜渡时对设计和保障的特殊要求,装备在核、生、化等环境下使用时对设计和保障的要求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