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动火作业应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
2.动火作业应由专人监火、动火作业前应清楚动火现场及周围的易燃品,或采取其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配备足够适用的消防器材。
3.凡在盛有或盛过危险化学品的容器、设备、管道等生产、储存装置及处于
GB5016规定的甲、乙类区域的生产设备上动火作业,应将其余生产系统彻底隔离,并进行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作业;因条件限制无法进行清洗置换而确需动火作业时技特殊动火作业的安全防火要求进行。
4.凡处于GB 50016规定的甲,乙类区域的动火作业,地面如有可燃物、空洞、窨井、地沟、水封等,应坚持分析,距用火点15米以内的,应采取清理或封盖等措施;对于用火点周围有可能泄漏易燃、可燃物料的设备,应采取有效的空间隔康措施
5.折除管线的动火作业,应先查明其内部物质及其走向,并制订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
6.在生产、使用、储存氧气的设备上进动火作业, 含氧量不得超过21%。(设备内含氧量不应超过23.5%)
7.五级风以上(含五级风)天气,原则上禁止露天动火作业。因生产需要确需动火作业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8.在铁路沿线(25 m以内)进行动火作业时,遇装有危险化学品的火车通过或停留时,应立即停止作业。
9.凡在有可燃物构件的凉水塔、脱气塔、水洗塔等内部进行动火作业时,应采取防火隔绝措施。
10 动火期间距动火点30 m内不得排放各类可燃气体;距动火点15 m内不得排放各类可燃液体;不得在动火点10 m范围内及用火点下方同时进行可燃溶剂清洗或喷漆等作业。
11 动火作业前,应检查电焊、气焊、手持电动工具等动火工器具本质安全程度,保证安全可靠。
12 使用气焊、气割动火作业时,乙炔瓶应直立放置;氧气瓶与乙炔气瓶间距不应小于5 m,二者与动火作业地点不应小于10 m,并不得在烈日下曝晒。
13 动火作业完毕,动火人和监火人以及参与动火作业的人员应清理现场,监火人确认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