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自2011年起,在年度事故统计报告中,消防火灾统计结果中可区分“生产经营性火灾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但2011 - 2012年在“全国安全生产事故"总起数和死亡人数统计过程中,依然采用总体火灾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进行汇总;2013年起,采用生产经营性火灾事故数据(该年度内消防火灾一般性事故和生产经营性事故及生产经营性火灾财产损失统计今年统计口径发生了变化),汇总进入“全国安全生产事故"总起数和死亡人数;2014年起只统计“生产经营性火灾事故”数据。
1)第一次“有”
1951 - 1959年的统计报表中以“领导机构'、“领导部门”、“直接主管部门”等表述对“管理分类”予以体现;1960 - 1992年在企业原始报表中仍然以“直接主管部门”的表述予以体现,但在劳动部门形成的综合月报表中,出现了以“按照中央主管部门系统分组”的描述,分为“冶金、煤炭﹑粮食、农垦”等17个分类,即为管理分类的雏形。
2)第一次“无”
在1993- 2003年的统计报表中﹐不再具有管理分类的描述(即便2002-2003年的单起事故报表中也是如此),而是用“国民经济行业”项对“管理分类”予以体现。在1984年国家已经发布GB/T4754《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的基础上,1993年发布的《关于<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统计报表制度>的说明》中明确指出“调整原综合表中的部门分组为行业分组”,原因为:“由于‘部门’的划分是中央政府和地方各级政府根据不同时期、不同地区的具体情况规定的,受机构变动影响很大,因此部门分组是一种不稳定的、上下不一致的、不能全口径统计的非标准分组。行业分组是一种不受机构变动影响的、相对稳定的标准分组,现在在国家和各部委的正规统计中,几乎全部采用行业分组作为优先级标准分组。因此,伤亡事故统计也应以行业分组为其标准分组”。
3)第二次“有”
从2004年起,2004 - 2008年,增加了单起事故的“统计类别”,即“石油、冶金、有色”等21个行业分类以及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的危险品种类分类;2009 -2016年,“统计类别”更改为“管理分类”,且具体的分类内容由21类调整为20类,删除了“轻工”类。由于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内部部门设定及其履责需求,实际上在各种发布数据和统计数据中,“管理分类”得到了广泛应用。但由于“管理分类”的非标性,使得部分企业所属“管理分类”的判断容易出现偏差﹐且与1992年所提倡的“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相一致性”的思想得不到体现。在有关的统计报告中,虽然有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的统计数据,但只到门类,没有更细分类别(如大类、中类)的统计数据﹐使得各细分行业的伤亡率、趋势等的计算受限﹐难以为各细分行业的事故预防提供支撑作用。查看发达国家的事故统计数据可以发现8,其发布的最终数据能够到行业细分组分﹐便于事故统计分析和决策支撑。
4)第二次“趋近无”
从2016年10月发布的《报表制度》起“管理分类”内容调整为“工矿商贸﹑道路交通、水上交通、铁路交通、民航飞行﹑渔业船舶、农业机械﹑其他”等8个分类,且在《报表制度》中说明“为了使历史统计数据具有延续性与可比性,并使行业分类与2014年印发的《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表制度》(安监总统计〔2014)103号)中B1表甲栏中的统计分类方式相衔接(按部门监管职能的分类方式),特别设置了管理分类,这一栏目用于新旧报表统计数据的转换,对比”。在2017年发布的《2016年全国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分析报告》中摒弃了以往按照管理分类进行编排的模式,采用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匹配的形式。由此可以相信,随着时间的推移和延续可比需求的减弱“管理分类”的统计项最终会从基础报表中删除,这样能够避免出现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的判断困惑、重复统计,实现与国际社会统计惯例的一致和可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