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现有事故报表对企业的指导作用较弱
2016年的《报表制度》中的基础报表恢复名称为《生产安全事故登记表》,但其更多的体现了供政府部门使用的意愿。从其发布的电子版格式与政府信息系统的不完全一致性可以看出,在《报表制度》的编制过程中,实际已经弱化了对企业事故事件登记、调查处理闭环管理的指导意愿,这使得企业对大量轻伤事故(多数由企业自行调查分析)的调查处理和登记的方式、格式千差万别。同时,这使得2016年《生产安全事故统计管理办法》中提出的“运用抽样调查等方法开展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数据核查工作”失去了根源性支撑,因此,建议及时改变这样的制度导向。否则,既与事故直报制度的思路相违背,也不利于大量轻伤事故的闭环管理和分析。
2.4所有事故基础报表都由基层监管部门填报存在不足
在整个事故统计制度变革过程中﹐2008年以前基础报表都是由事故发生单位填写并报送至政府有关部门。但由于2007年出台的《生产安全事故报告调查处理条例》中第十九条将事故的调查权授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只是对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一般事故﹐县级人民政府可以委托事故发生单位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这意味着政府负责所有伤亡事故的调查,则其必然掌握所有伤亡事故的信息。因此,现行《报表制度》中﹐事故基础报表不再由企业报送,而是完全由基层政府安监部门填写,这并非真正意义上的事故直报﹐存在如下不足。
1)在实际工作过程中,如果事故没有导致人员死亡,只是出现影响较小的重伤或轻伤事故,部分地方政府基本不会去进行事故调查,这就使得大量的重伤、轻伤事故得不到政府调查和统计汇.总﹐从而使得能够采集到的重伤或轻伤事故较少,而且其偏差情况完全随机不可控。
2)如果地方政府主动严格对轻伤和重伤事故进行核实和采集,一方面会使得其必须按照《条例》规定对事故进行调查;另一方面需要对数据量庞大的事故信息进行核对录入,这2方面均带来政府部门工作量的急剧增加,因此,其主动作为的可能性较低。反之,如果政府对影响不大的重伤和轻伤事故不进行严格的核实和采集、企业不进行上报﹐并不会带来更为切实严厉的追责。综上所述﹐从博弈论的角度考虑﹐企业不愿上报与政府不愿主动核实达成了利益高度一致性,从而使得轻伤和重伤事故的核实采集度过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