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关于三体系认证的宣传资料中,无一不表述为任何企业都可以申请,而没有相关限制条件。甚至认为三体系认证不得作为供应商资格条件,且即便作为供应商商务打分项也不得对中标结果产生决定性影响。
事实真的如此吗?笔者发现,恰恰相反。
在国家认监委2014年发布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规则》中,第4.1.2的第(8)项明确,申请获证主体需要向认证机构提交“质量管理体系已有效运行三个月以上的证明材料”。该项材料的提交,事实上已经对申请获证主体的成立时间提出了限制要求,即该组织至少应成立三个月以上,对于企业而言,则意味着该企业应当获得营业执照三个月以上。
中国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指导委员会2001年发布的《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第(1)项要求,申请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的主体,应当保证其依据ISO14001标准建立的环境管理体系在进行现场审核前运行三个月以上。同时,该规定第十二条要求,申请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的主体,应提交“由具有法定资格的环境监测机构近一年内出具的该主体各项污染物监测结果”以及“该主体所在地地(市)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该组织在近一年内未因环境违法受到处罚的证明”。根据前述规定可见,希望获得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的主体,实际上至少应成立一年以上,对于企业而言,则意味着该企业应当获得营业执照一年以上。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及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GB/T45001-2020《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要求及使用指南》中虽未对申请认证企业的成立期限直接提出要求,但是相关认证机构在对外公开的企业申请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的条件列举中,亦明确要求申请企业应当向认证机构提交“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已有效运行三个月以上”的证明材料,该条件要求与质量管理体系认证一致,事实上已构成对申请认证企业成立时间的条件要求。
综上可见,三体系认证实际对申请认证的企业都有明确的成立时间要求,而并非人云亦云的任何企业都可以申请。
虽然,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七条的规定,若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投标人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则构成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企业的成立时间,不直接属于该企业的规模条件。
但是,并非只有资格条件涉及以规模条件区分不同供应商时才构成对供应商的差别待遇。一般情况下,企业成立的时间与该企业能否生产或提供合格的产品或服务,并无直接关联性,因此,将企业成立时间设置为供应商资格条件,明显违反《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二)项的规定要求,构成对供应商的歧视待遇。在实务层面,政府采购项目因将企业成立时间设置为资格条件而被确认违法或废标的并不鲜见。
因此,在三体系认证潜含对企业成立时间的限制要求时,实难认为其符合“任何主体都可以申请”的外在条件,更难以认为其不构成对获证企业与未获证企业之间实质上的区别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