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安全生产培训管理规定(四)
第十一条 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培训对象、培训目标、培训内容、学时要求、培训方式等要求见《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大纲》(见附录 A)。培训的组织实施单位应按照《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大纲》 组织实施各项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第十二条 安全部应定期总结公司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工作,分析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形势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工作的不足,提出公司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工作需求,及时调整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并有针对性的制定下年度公司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工作计划。
第十三条 各责任单位要积极组织协调相关人员参加公司组织的各类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第十四条 各责任单位完成本单位新员工三级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厂级、班组级)、复工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变换工种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四新”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实施后应填写指定表单,一式两份,一份本单位留存备查,另一份交安全部备案。
第十五条 新员工见习期满后,由培训中心统一组织对其进行安全知识应知应会考核,合格后方可正式上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