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的设置(三)
第十二条 督促检查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进展和执行落实情况,随时听取安全生产工作汇报,了解安全生产工作情况,指导安全生产工作的开展。
第十三条 讨论和处理安全生产重大事项,遇有重大的安全生产紧急情况,及时做出决策,并组织启动应急预案。
第十四条 组织有关部门调查处理一般以下生产安全事故、火灾事故和急性职业病事故。
第十五条 协调并督促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工作。
第十六条 批准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技术规程和重大安全技术措施。
第十七条 督促检查公司各级人员和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情况。
第第十八条 决定奖励安全生产工作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惩处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
单位和个人。
第十九条 公司主要负责人应组织每年至少一次对公司的安全生产标准化系统的绩效情况进行评审,验证安全生产标准化系统的持续适宜性、充分性和有效性。在评审之前应形成包括基础管理、基础设施、作业环境与职业健康等各项工作的符合性和有效性的自评工作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