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的设置(四)
第二十条 绩效评审的输入应包括:
一自评的结果;
一相关方的沟通信息,包括抱怨或投诉;
—企业的职业安全健康绩效;
—目标的实现程度;
—事故、事件调查、纠正措施和预防措施的状況;
—职业安全健康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的变化和发展;
—企业的危险等级划分及其计算值;
—改进建议。
第二十一条 绩效评审的输出应符合企业安全承诺,并应包括如下方面有关的任何决策和措施:
—职业安全健康绩效;
—安全承诺修改和持续改进目标;
—资源的保证;
—其他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事务。
第二十二条 绩效评审的结论在定稿前,应主动征求工会的意见,将工会意见纳入评审的议程之中。
第二十三条 绩效评审结论应形成文件,并通报公司的所属单位。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安全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