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3.8 领用单位因工作需要,需领取超过发放标准或临时领用劳动防护用品的,需填写表单报安全部审批后方可领取。凡属高档的劳动防护用品,由安全部提出意见,经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采购或借用。
6.3.9 由于个人原因丢失或损毁的劳动防护用品,须本人持单位出具的公用签并填写财务表单到财务管理部交款盖章后,方可到采购部领取新的劳动防护用品;劳动防护用品由于不可抗拒因素损坏的,须本人提出申请,经单位责任人签字报安全部审批,审批通过后方可到采购部领取新的劳动防护用品。
6.3.10 检验工由各相关单位参照同岗位职工标准领用、发放劳动防护用品(除工装由检验处按标准领用、发放外)。
6.3.11 各单位参与一线生产的工(段)长参照同岗位职工标准领用、 发放劳动防护用品。
6.3.12 各职能部门职员(安全管理人员除外),参照附件中职员标准领用、发放劳动防护用品。
6.3.13 公司安全管理人员按国家标准执行。
6.3.14 领用单位每年 11 月底前将指定表单经单位行政一把手签字加盖公章后报安全部存档备案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