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4 使用、存放及维护保养
6.4.1 职工在生产作业过程中,应根据作业环境中危险(危害)因素的性质,严格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及操作规程,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不得混用,并在使用前对其进行检查,保证完好有效。
6.4.2 劳动防护用品不得超期使用。
6.4.3 有特殊规定的劳动防护用品,按其规定定期进行检测,合格后方可使用。
6.4.4 劳动防护用品应保存在清洁、干燥、无油污、无阳光直射和无腐蚀性气体的地方。
6.4.5 班组安全建设应包含劳动防护用品的规范管理,班前会及开工前确认应包括劳动防护用品正确使用和穿戴等内容,收工后应确认劳动防护用品的规范化存放、维护及保养。
6.4.6 公用的劳动防护用品由领用单位或班组统一保管、规范存放。备用的劳动防护用品应指定专人保管。
6.4.7 与公司签订合同的返聘、劳务派遣人员符合享受劳动防护用品条件的,按在岗同类人员发放标准领用、发放劳动防护用品,并按规定使用、存放及维护保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