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保护公司女职工的合洪收流,确保女职工特味群体的劳动保护,依据國务院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的要求,根据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司各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年龄在 4岁~17岁的人员称为未成年人。
第四条 女职工的怀孕期、产期、哺乳期、月经期、更年期简称为女职工的“五期”。
第五条 女职工从事与男职工同样的工作,应该享受同等报酬。
第六条 女职工所在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第七条 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和其它女职工禁忌从事的作业。
第八条 女职工在月经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高空、低温、冷水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第九条 女职工在怀孕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和孕期禁忌从事的作业;对不能适应原劳动的,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它能够适应的劳动。
怀孕七个月以上(含7个月)的女职工,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在劳动时间内应当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