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SO14001法律法规简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于1995年10月全国人大八届十六次常委会通过,本法于2004年12月29日修订,2005年4月1日实施。
1、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
(1)产生排放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或减少对环境的污染。
(2)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的单位和个人,要采取措施防止扬散、渗漏、流失、丢弃。
(3)产品应采用易收回、消解的包装物,有关部门应加强对包装物的回收利用工作。
2、危险废物污染防治
(1)危险废物的包装物、处置场所必须有识别标志。
(2)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按国家规定处置的,环保部门应限期改正,逾期不处置或处置不符合规定的,由环保部门指定单位代为处置,费用由生产单位承担。
(3)处置危险废物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应缴纳排污费,排污费应用于危险废物污染防治,不得挪用它们。
(4)从事收集、贮存、运输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无经营许可证不得从事上述活动。
(5)收集、贮存危险废物必须分类进行,禁止混合收集,贮存、处置性质不形容,且无安全处理的危险废物。禁止危险废物和非危险废物混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