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在建立OHSAS1800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时需考虑的《职业病防治法》部分要求 职业病危害因素已经识别,强度或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建设项目须经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经卫生部门验收合格; 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检测、评价结果存入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档案。 相应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配套的卫生设施; 应当采取下列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 一)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专业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二)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 三)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四)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 五)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 六)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提供的防护用品必须符合防治职业病的要求。 有害作业和无害作业分开;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用人单位应当设置报警装置,配置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不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 用人单位对采用的技术、工艺、材料,应当知悉其产生的职业病危害。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用人单位应该参加工伤社会保险。 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 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应当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当包括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和职业病诊疗等有关个人健康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