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行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标准的实用案例:案例9合规性评价的实施控制程序
1 目的
建立起公司生产、经营活动遵守有关环境方面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的评价渠道,对不符合的行为进行纠正,保持对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的符合性。
2 范围
本程序适用于公司的有关环境保护方面的产品、活动、服务遵守环境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的评价。
3 职责
3.1 总务处是对公司生产、经营活动是否符合适用的环境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作出评价的主要组织部门,负责合规性评价的组织、记录、评价报告的发放。针对部门所制定的纠正与预防措施进行验证。
3.2 其他部门应该配合总务处进行合规性评价,针对所在部门的不符合,制定和实施纠正与预防措施。
3.3 管理者代表负责适用的法律法规遵守情况评价报告的审批。当出现重大不符合时,召集有关部门研究解决问题。
4 内容
4.1 评价时间、频次
正常情况下,每年至少一次,一般在年初或年末,中间间隔不超过12个月。特殊情况下及时评审,如:
(1)法律法规发展重大变化;
(2)产品更新变化;
(3)工艺变化、设备变化;
(4)新改扩建项目;
(5)出现了重大事故或重大污染;
(6)员工及相关方有重大抱怨。
4.2 参与评价人员能力要求
(1)必须熟悉相关法律法规与其他要求;
(2)经过法律法规培训并考试合格;
(3)熟悉本公司生产、工艺、设备;
(4)熟悉本公司环境因素及重要环境因素;
(5)在本公司工作一年以上;
(6)具有一定的环境保护知识;
(7)有能力参与纠正措施与预防措施的制定及实施。
4.3 评价方法
合规性评价可以采取以下方法:
(1)集中式:可利用会议的形式进行,由总务处组织有关部门以会议形式集中评价,通过现场观察,以运行控制记录的查阅及面谈的方式,形成合规性评价报告。
(2)二级评价:分散评价再集中,各部门各自评价后,由总务处汇总、补充、确认,形成合规性评价报告。
(3)结合日常监控,各部门日常监控发现法律法规不符合时,及时书面报告总务处。
(4)可结合内审进行,结合本公司活动、产品、服务实际情况。
4.4 评价内容
(1)法律:全国人大颁布的环保法律,如宪法、刑法、环境保护法和单行法、相关法;
(2)法规:国务院和省人大颁布的有关环境保护的条例和实施细则以及国务院各部、委、局颁布的有关环境保护的规章制度;
(3)标准:国家和地方颁布的产品标准和环境标准;
(4)国际公约:关于环境保护的公约;
(5)其他要求:各级政府有关环境保护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地方有关的环境要求、相关行业的要求、非法规性文件和通知等。
4.5 评价输出
由总务处编写《合规性评价报告》,经管理者代表审批后,分发至有关部门,并由总务处将其作为管理评审的输入。
4.6 纠正与预防措施
对不符合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的情况,发生部门要采取纠正与预防措施,由总务处进行跟踪验证。出现重大不符合时,管理者代表召集有关部门研究解决问题,按《环境异常、纠正和预防措施程序》执行。
5 相关文件
《环境异常、纠正和预防措施程序》
6 记录表单
《合规性评价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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