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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危害合同告知的规定

来源:杭州北航 作者:杭州北航 发布时间:2011-02-27 查看次数:4413
职业病危害合同告知的规定
    用人单位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就必须履行告知所从事工作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义务,以保证劳动者的职业病危害知情权,并且应当在合同上以书面形式如实告知劳动者,不得隐瞒或者欺骗。用人单位履行职业病危害合同告知义务时,应把职业病危害告知作为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其主要内容包括:
    1.劳动过程中可能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危害程度;
    2.危害后果;
    3.提供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4.工资待遇、岗位津贴和工伤社会保险待遇;
    5.职业卫生知识培训教育;
    6.职业病防治规章和操作规程。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劳动法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签订劳动合同应当体现诚实信用、公平合理原则,必须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任何一方不得隐瞒和欺骗。但是,实际上部分劳动者,特别是进入三资企业、乡镇企业、私营企业的农村流动劳动者,由于他们的文化水平较低,普遍缺乏职业健康安全知识和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加上有的用人单位故意隐瞒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的真实情况,不向劳动者告知危害真相,使得劳动者在不知情况下签订劳动合同。为了维护劳动者对职业病危害的知情权、保障劳动者健康,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应当履行告知义务,这是贯彻执行职业病防治法和劳动有关劳动合同的内容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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