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康监护工作程序
用人单位开展健康监护工作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用人单位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单位的职业健康管理监护工作计划。
(2)用人单位应选择并委托经省级卫生刑侦部门批准的具有职业健康检查资质的机构对本单位接触
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为了系统地开展职业健康监护,用人单位可选择相对固定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负责本单位的职业健康监护工作。
(3)用人单位根据本规定的要求,制定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劳动者的职业健康检查年度计划,于每年的11月底前向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提出下年度职业健康检查申请,签订委托协议书,内容包括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接触人数、健康检查的人数、检查项目和检查时间、地点等。同时应将年度职业健康检查计划报辖区的卫生监督机构备案。
(4)用人单位在委托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对本单位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的同时,应提供以下材料: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和接触人数、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的浓度或强度资料、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生产技术、工艺和材料、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生产技术、工艺和材料、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应急救援设施及其他有关资料。
(5)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对职业健康检查结果进行汇总,并按照委托协议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用人单位提交健康检查报告。内容包括:所有受检查结果;检出的患有疑似职业病的劳动者、有职业禁忌及出现异常情况人员的名单和处理建议;根据需要,结合作业环境监测资料,分析发生健康损害的原因,并提出相应的干预措施和建议以及需要向用人单位说明的其他问题等。对发现有健康损害的劳动者,还应给劳动者个人出具检查报告,并明确载明检查结果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