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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学品的十大健康危险

来源:杭州北航 作者:杭州北航 发布时间:2011-03-24 查看次数:4318
化学品的十大健康危险
    GB13690-2009《化学品分类和危险公示通则》将化学品的危险特性分为爆炸危险、健康危险、环境危险等,其中,化学品的健康危险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急性毒性
    急性毒性是指在单剂量或在24h内多剂量口服液或皮肤接触一种物质,或吸入接触4h之后出现的有害效应。急性毒性分类、警示标签和警示性说明见GB20592。
    2.皮肤腐蚀/刺激
    皮肤腐蚀是对皮肤造成不可逆损伤;即施用试验物质达到4h后,可观察到表皮和真皮坏死。腐蚀反应的特性是溃烂、出血、有血的结痂,而且在观察期14d结束时,皮肤、完全脱发区域和结痂处由于漂白而褪色。应考虑通过组织病理学来评估可疑的病变。皮肤刺激是施用试验物质达到4h后对皮肤造成可逆损伤。皮肤腐蚀/刺激分类、警示标签和警示性说明见GB20593。
    3.严重眼损伤/眼刺激
    严重眼损伤是在烟钱部表面施加试验物质之后,对眼部造成在施用21d内并不完全可逆的组织损伤,或严重的视觉物理衰退。眼刺激是在眼前部表面施加试验物质之后,在眼部产生在施用21d内完全可逆的变化。严重眼镜损伤/眼镜刺激性分类、警示标签和警示性说明见GB20594。
    4.呼吸或皮肤过敏
    呼吸过敏物是吸入后会导致气管超过敏反应的物质。皮肤过敏是皮肤接触后会导致过敏反应的物质。过敏包含两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某人因接触某种变应原而引起特定免疫记忆;第二阶段是引发,即某一致敏个人因接触某种变应原而产生细胞介导或抗体介导的过敏反应。就呼吸过敏而言,随后为引发阶段的诱发,其形态与皮肤过敏相同。对于皮肤过敏,需有一个让免疫系统能学会作出反应的诱发阶段;此后,可出现临床症状,这时的接触就足以引发可见的皮肤反应(引发阶段)。因此,预测性的试验通常取这种形态,其中有一个诱发阶段,对该阶段的反应则通过标准的引发阶段加以计量,典型做法是使用斑贴试验。直接计量诱发反应的局部淋巴结试验则是例外做法。人体皮肤过敏的证据通常通过诊断性斑贴试验加以评估。就皮肤过敏和呼吸过敏而言,对于诱发所需的数据一般低于引发所需数值。呼吸或皮肤过敏分类、警示标签和警示性说明见GB20595。
    5.生殖细胞致突变性
    指可能导致人类生殖细胞发生可传播给后代的突变的化学品。突变是指细胞中遗传物质的数量或结构发生永久性改变。生殖细胞突变性分类、警示标签和警示性说明见GB20596。
    6.致癌性
    致癌物一词是指可致癌或增加癌症发生率的化学物质或化学物质混合物。在实施良好的动物实验性研究中诱发良性和恶性肿瘤的物质也被认为是假定的或可疑的人类致癌物,除非有确凿证据显示该肿瘤形成机制与人类无关。产生致癌危险的化学品的分类基于该物质的固有性质,并不提供关于该化学品的使用可能产生的人类致癌风险水平的信息。致癌性分类、警示标签和警示性说明见GB20597。
    7.生殖毒性
    生殖毒性包括对成年雄性和雌性性功能和生育能力的有害影响,以及在后代中的发育毒性。国际化学品安全方案/环境卫生标准225号文件中将生殖毒性定义为:对性功能和生育能力的有害影响和(或)对后代发育的有害影响。生殖毒性分类、警示标签和警示性说明见GB20598。
    8.特异靶器官系统毒性—一次接触
    指由于单次接触而产生特异性、非致命性靶器官/毒性的物质。所有可能损害机能的,可逆和不可逆的,即时和/或延迟的并且具有显著健康影响都包括在内。特定靶器官有毒物可能对接触者的健康产生潜在有害影响。特定靶器官毒性可能以与人类有关的任何途径发生,即主要以口服、皮肤接触或吸入途径发生。特异性靶器官系统毒性一次接触分类、警示标签和警示性说明见GB20599。
    9.特异性靶器官系统毒性—反复接触
    是指由于反复接触而产生特定靶器官/毒性的物质,所有可能损害机能的,可逆和不可逆的,即时和/或延迟的显著健康影响都包括在内。特异性靶器官毒性反复接触分类警示标签和警示性说明见GB20601。
    10.吸入危险
    “吸入”指液态或固态化学品通过口腔或鼻腔直接进入或者因呕吐间接进入气管和下呼吸系统。吸入毒性包括化学性肺炎、不同程度的肺损伤或吸入后死亡等严重急性效应。吸入危险尚没有国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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