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期治理的决定权
并不是符合治理条件的所有污染源都要限期治理,而是要根据一个地方的社会经济情况来决定是否限期治理和什么时候限期治理,限期治理的决定权不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而在有关的人民政府,按照法律规定,市县或者市、县以下人民政府管辖的企业事业单位的限期治理,由市县人民政府决定,中央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直接管辖的企业事业单位的限期治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对于限期治理的决定权作出了变通规定。即小型企业、事业单位的限期治理,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内授权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决定。
对于淮河流域重点排污单位的限期治理,除了按上述一般的权限决定外,限期治理的重点排污单位名单,要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四川省人民政府拟定,经淮河流域水资源保护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