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我国已形成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基础,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有关专项法律法规为主体的环境法律体系。
(1)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了国家在环境与资源保护方面的基本权利、义务和方针,对其他环保法律法规的制定工作起着指导作用。
注:宪法由全国人大制定,其他法律一般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颁布。 (2)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违反各项环境法律法规情节严重者的刑事责任作了规定。
(3)环境保护基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4)环境保护专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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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环境保护资源法和相关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防疫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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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国家环境保护行政法规 《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
《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
《噪声污染防治条例》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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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国家行政法规由国务院组织制定并批准公布。 (7)国家环境保护行政规章 《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规定》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
《环境保护行政处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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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国家行政规章是指由国务院所属部委制定颁布的规范性文件。 (8)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 注:地方性法规,是指地方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发布的法规文件。地方政府规章是指地方政府制定、颁布的规范性文件。 (9)环境标准 包括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方法标准、基础标准等。如GB8978-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等。
(10)国际公约 是中国政府为保护全球环境而签订的国际公约,是中国政府承担全球环境保护义务的承诺。我国已加入《巴赛尔公约》、《维也纳公约》等国际公约。
(11)其它要求 其它要求指的是产业实施规范、与政府机构的协定、非法规性指南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