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法律制度是指由调整特定环境社会关系的一系列法律规范所组成的相对完整的规则系统。它是环境管理制度的法律化;是环境法规范的一个特殊组成部分。因而,它既不同于环境法的基本原则,也不同于一般的环境法规范,而是具有自身特点的一类环境法规范。 我国的环境法律制度,自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中规定了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征收排污费制度和“三同时”制度以来,经过几十年的发展,环境法中的管理制度日益丰富和完善,并在我国的环境监督管理中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目前比较成熟的环境法律制度主要有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三同时”制度、征收排污费制度、限期治理制度、排污申报登记制度、环境标准制度、环境监测制度、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报告制度、现场检查制度、强制应急措施制度、环境保护设备正常运转制度、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度、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制度等。目前正在建立和发展的环境法律制度有环境保护许可证制度、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环境标志制度、落后工艺设备限期淘汰制度等。 (1)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对可能影响环境的工程建设、开发活动和各种规划,预先进行调查、预测和评价,提出环境影响及防治方案的报告,经主管当局批准后才能进行建设,这就是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2)“三同时”制度 “三同时”制度,是指建设项目中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的制度。它是我国环境管理的基本制度之一,也是我国所创的一项环境法律制度,同时也是控制污染源的产生,实现预防为主原则的一条重要途径。 (3)征收排污费制度 征收排污费制度,又叫排污费制度,是对于向环境排放污染物或者超过国家排放标准排放污染物的排污者,按照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征收一定的费用。这是一项运用经济手段有效地促进污染治理和新技术的发展,又能使污染者承担一定污染防治费用的环境保护法律制度。 (4)限期治理制度 限期治理制度是对造成环境严重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限定一段时间进行污染治理的环境保护法律制度。环境保护法规定,对造成环境严重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限期治理。中央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直接管辖的企业事业单位的限期治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市、县或者市、县以下人民政府管辖的企业事业单位的限期治理,由市、县人民政府决定。被限期治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如期完成治理任务。对经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企业事业单位,除依照国家规定加收超标准排污费外,可以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处以罚款,或者责令停业、关闭。海洋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都有类似的规定。 (5)排污申报登记制度 排污申报登记制度是指排放污染物的单位依法向当地环境保护部门申报登记其排污情况并提供防治污染方面的有关技术资料,由环境保护部门依法予以审查并实施监督的环境管理制度。它是及时准确地掌握有关排污和污染信息的有效途径,也是环境保护部门进行其他相应管理的基础。我国的主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都规定了这一制度。该制度的基本要求是,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应向所在地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登记其拥有的污染物排故设施、处理设施和在正常作业条件下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并提供防治污染方面的有关技术资料;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有重大改变的,应当及时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