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般要求
(1)物资管理部门负责对项目物资(建材、构配件和设备—下同)供应与现场的管理进行监督检查、供方重新评价和管理改进。项目经理部实施物资进货验收及现场管理;
(2)物资现场管理包括物资收、发、存放和服务、协调等管理工作。
2.物资供货验收
(1)物资验收目的是检查数量和质量是否符合采购要求。
(2)物资进场验收的策划 见第8.2.2节内容。
(3)进货的试验检测 见第8.2.8节内容。
(4)物资验收前需要核对各类凭证,并检查数量和质量。
(5)应按规定对由合同规定的发包方提供的物资进行验收。
(6)某些特殊建材、构配件和设备的验收(如锅炉、电梯、起重设备等)可到供方现场进行验证。
(7)物资验证内容
1)产品合格证;
2)质量证明文件;
3)数量、规格、型号;
4)产品标识;
5)产品包装;
6)外观质量;
7)必要的复验。
(8)应确保所采购物资符合职业健康、安全与环保的要求。
(9)验证方法
1)核查合格证、质时证明文件;
2)检查包装、标识和外观质量;抽查比例执行相关标准规定。也可由企业自定内控抽样标准或与供方商定;
3)参规格型号、数量核查;
4)进口物资一般须全部检验,对规格整齐划一、包装完整的也可实施一定比例的抽查;
5)当进口物资属于国家法定检验的商品,则由商检机构进行检查,并开具《质量检验证书》;
6)验证后应填写验证记录或报验记录;
7)当验证确认物资为不合格时,按8.2.9节规定流程处置;
8)有下列情有况之一,项目部组织复验:
A.有关文件规定的;
B.无质量证明或文件不齐全的;
C.对供应商提供的物资质量及质量文件有怀疑的;
D.质量证明文件与所提供的物资不一致的;
9)复检时项目专职技术人员协同物资管理部门共同取样,如规定要求见证取样时,应邀请监理或设计、业主等第二方人员监督取样。 见8.2.8节要求.
10)复检报告作为验证的内容之一。
3.处理不合格物资
(1)应对不合格物资重检,以确定其不合格的特性。对重检确定不合格的物资必须及时处理,以防止误用。
(2)对验收不合格的物资,可与有关方(分包方和监理)协商策划综合利用的方法,尽可能做到废旧利用,节能环保。
(3)不合格物资有以下几种情况:
1)不符合国家规定的验收标准;
2)不符合发包方的要求;
3)不符合计划规定的要求。
(4)项目经理部对不合格物资可采取以下处置措施:
1)拒收;
2)加工使其合格后直接使用;
3)经发包方及设计方同意后改变用途使用;
4)降级使用;
5)限制;
6)报废。
(5)对验收不合格的物资处理应按规定的职责、权限和方式进行标识、隔离和退货处理,并记录处理结果。
4.物资储存保管标识检查
(1)物资保管应保证其数量、质量,堆放场地和库房应满足相应的贮藏要求,实施适宜的贮藏、保管和标识;
(2)根据物资特点采用露天或室内贮存,分为长期、短期和临时保管。标识可分为有形或无形标识。
(3)根据成品和半成品的要求合理科学地贮存,并及时检查。
(4)现场物资堆放 见8.2.4节.
5.物资搬运防护控制
(1)针对易燃、易爆、易碎、超长、超高、超重、易损和容易混淆的物资应明确搬运要求,严格控制。
(2)特殊搬运要制定专门的搬运方案。
(3)搬运防护过程的施工机具配备应特殊的质量要求,操作要按施工方案的规定进行。
6.物资发放控制
(1)建立物资进出库记录和发放台帐,规定相应的领用程序,做到账、物、卡一致。
(2)发放过程要确保施工使用要求得到满足,如发现发放过程不合格时要评审,及时采取措施。
(3)大型重要设备的出库办理应实施开箱检查和当面发放的方式。有时限要求的物资,如水泥、电焊条、油漆等应采取先进先出的原则。混凝土应随到随发。
(4)发放记录应有可追溯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