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工作人员包括组织的员工、自愿工作人员(如实习生)、临时工及承包方工作人员,组织应对其职业健康安全事务代表规定其必要的职责和权限。
2.组织应提前告知工作人员要参与或协商事务的具体时间、地点与内容等。其协商内容还应包括:
1)协商合适控制措施的选项择,包括对特定危险源控制可选方案的益处与不利后果的讨论和对不安全行为的预;
2)参与推荐改进
职业健康安全绩效的措施;
3)协商影响到职业健康安全的变更,特别是引入新的或不熟悉的危险源,如:
A.引入新的改进型的设备;
B.针对现有建筑物与设备的基础改造或用途变化;
C.新化学品或材料的使用;
D.组织结构变更,新的过程、程序与工作模式的引入。
3.与承包方协商影响他们职业健康安全的任何变更“中的变更可包括:
1)新的或不熟悉的危险源(包括由承包方引入的);
2)组织结构的变更;新的控制措施或控制措施的变化;
3)材料变化,设备变化,暴露于危险源之中的变化;
4)法规标准或其他要求的变化。
4.在与外部有关方协商之前,组织应考虑如下的因素:
1) 应急预案的变更;
2) 影响到邻居的危险源,或来自邻居的危险源;
3)法规标准可其他要求的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