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程序文件的内容应比《
环境管理手册》中对应条款的内容详细和具体得多,并应具有可操作性、可检验性和可重复性。程序内的规定不能笼统、模糊,用词用语要规范,不容易理解的术语要给出定义,并加以一些必要的备注帮助理解。
2)程序文件中各部门职责不应与《环境管理手册》4.4.1“
资源、作用、职责和权限”中规定的职责相矛盾,但可在此基础上更具体化。
3)程序文件之间在要求可以相互引用,以便有好的衍接点,但它们之间同样不能有矛盾和不一致的地方。程序文件应保持相对完整,即应将程序文件名规定的过程描述清楚、完整,执行者基本上只看本程序即可按先后程序和要求执行,不能将本程序规定的某一活动用一个引用文件名称代替从而降低本程序的可执行性。
4)如果某程序中涉及到的活动内容和顺序国家法规有明确规定的,或将该法规中的条款转化进程序中。
5)对于一些与环境法规标准相关的程序文件如《危险化学品管理程序》、《废水、废气与噪声控制程序 》、《环境监视和测量管理程序 》等,在“相关文件”条目中引出这些法规,并在程序文件中引用某些关键的标准指标要求(如污染物排放指标)。